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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专利权属纠纷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认定

罗丹 赢在IP
2024-08-26
在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当无权主体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对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主张该如何认定?本文将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做以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处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司法实践
1、在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隗寿宏专利侵权权属纠纷再审案件中【(2013)民申字第2320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在性质上与物权类似,具有对世性。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无例外规定,一般情况下该种权利的转让可以参考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除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隗寿宏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以1万元的价格取得本案专利权,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外,对其受让时是否是善意等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者作出任何说明。在本院听证过程中,科尼乐公司从第三人与隗寿宏的关系、第三人自身并不生产与本案专利有关的产品、转让价格远低于本案专利的市场价值等方面对第三人在受让时是否具有善意提出了质疑,第三人对此始终未作出任何有说服力的解释。本院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2、在上海瑞斯凯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翔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中【(2016)沪73民初583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翔亮公司为被告马致腾代表的SSIG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与被告马致腾利益一致,且被告翔亮公司取得涉案4项专利权并未支付任何转让对价,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被告马致腾实施的将涉案4项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其代表的SSIG在中国设立的被告翔亮公司,未经原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被告翔亮公司取得涉案4项专利权并非善意第三人。
3、在广州美吉第六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高森喜、广州美茜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2016)粤民终83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森喜对涉案专利不享有所有权,其转让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高森喜曾是美茜日用品公司股东及总经理,本案证据显示,2013年5月13日姜浪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8月15日高森喜向美茜日用品公司转让涉案专利所有权。美茜日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端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知晓高森喜与美吉公司之间存在涉案专利的权属纠纷。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美茜日用品公司在明知高森喜与美吉公司之间就涉案专利存在纠纷的情况下仍受让了涉案专利,美茜日用品公司主张该转让行为系善意取得缺乏证据证明。
4、在江苏世纪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荣甫、何金整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2014)苏知民终字第010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原一审判决已认定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的情形下,刘荣甫、何金整在提起上诉后又擅自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河北皓天公司,导致争议专利权人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与此同时,其在无权处分该专利权的情况下,却与世纪江南公司签订所谓的“和解协议”。由此可见,刘荣甫、何金整实施的上述一系列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刘荣甫、何金整将涉案专利权无偿转让给河北皓天公司,不符合常理,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适用应以有偿取得为前提。因此,河北皓天公司、刘荣甫、何金整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刘荣甫、何金整的转让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综上,专利权属纠纷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认定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是否存在受让前的立项、调查、沟通、洽谈等具体过程活动,证明收入专利的具体过程和目的;无权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公司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支付合理对价的证据;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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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 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电子邮箱:
luoda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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